编号: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衢州范本)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衢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合同订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以及《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7〕208号)的要求,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衢州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范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合同范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项目概况及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等。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等方式,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标注于横道线后括号内文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合同当事人在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应在定稿的合同文本中删除该内容。
(5)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合同文本中,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2、本《合同范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范本》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或阶段性工程咨询服务中参考使用。
3、根据《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7〕208号)的要求,委托人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后,应将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季度咨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资料报送市住建局造价管理站。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投资: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
5.资金来源:
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适用指南】自行选择下述范围或者另行补充填写)
□1、前期工程咨询工作;
□2、项目实施策划;
□3、报批报建报验管理;
□4、设计与技术管理;
□5、造价管理;
□6、招标采购管理;
□7、合同管理;
□8、施工阶段工程管理(含施工监理);
□9、信息综合管理;
□10、验收移交项目后评价;
□11、项目运行维护管理;
□ 。
三、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的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时间。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日历天。
□或从
阶段到
阶段止。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体目标
(一)项目管理等服务目标:
□工程质量
: 。
□安全生产:
。
□项目投资:
。
□项目进度:
。
□统筹服务:
。
□
。
(二)专项咨询服务目标:
□前期工程咨询: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施工监理:
。
□勘察设计:
。
□
。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与组成
1、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签约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其中:
□(1)项目管理费:
元(或占 %);
□(2)运维管理费:
元(或占 %);
□(3)前期工程咨询费:
元(或占 %);
□(4)招标代理费:
元(或占 %);
□(5)造价咨询费:
元(或占 %);
□(6)施工监理费:
元(或占 %);
□(7)勘察设计费:
元(或占 %);
□(8)其他费用(如统筹服务费):
元(或占 %)。
2、除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六、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单或其他成交记录等);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如有);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提供项目现场的必要办公场地、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与期限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
2、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与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服务事项。
3、委托人和咨询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
1、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签订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 份,市住建局造价站执壹份。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适用指南】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 生效。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
1.1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项目。
1.1.2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的活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从概念到完成的全方位的计划、控制与协调(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项目在所要求的质量、安全标准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批准的预算经费内完成。
1.1.3委托人:是指直接承担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和责任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5项目管理:是指咨询人受托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可研、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等过程中及项目实施范围内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投资)、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
1.1.6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组建的实施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1.1.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工作。
1.1.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项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1.1.13专项咨询服务:是指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1.2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单或其他成交记录等);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如有);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内容
2.1 前期咨询工作
2.1.1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咨询。
2.1.2项目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咨询工作。
2.1.3评估、投融资咨询工作。
2.2 项目实施策划
2.2.1目标策划,确定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等方面。
2.2.2管理组织结构策划,确定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结构。
2.2.3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的策划。
2.2.4总控计划,根据项目建设的总进度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进度计划。
2.2.5招标采购的策划,对招标工作的标包划分、实施时间进行策划,编制招标采购方案。
2.2.6技术策划,对项目建设管理拟采用的新技术进行策划,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等。
2.3 报批报建报验管理
2.3.1具体办理项目立项直至施工许可期间的所有报批报建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3.2办理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等手续。
2.3.3办理自来水、煤气、室外排污、周边道路、电力外线、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的室外管网施工审批手续。
2.3.4办理合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审批或备案工作。
2.3.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消防、人防、规划、节能等各专项验收。
2.3.6办理竣工档案向相关部门移交手续。
2.4设计与技术管理
2.4.1设计需求管理,协助委托人完成对项目功能需求和质量档次的定位,编制设计任务书。
2.4.2设计进度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总控计划和设计合同,监督管理设计单位,确保其按时提交设计成果。
2.4.3设计质量管理,审查设计成果文件,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要求等,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审查报告。
2.4.4设计投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做好限额设计,协助委托人组织材料设备调研选型及确定工作,提出优化方案。
2.4.5施工过程中,控制并管理设计变更。
2.4.6设计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管理,如BIM技术等。
2.5造价管理
2.5.1投资决策阶段,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确定合理的投资估算。
2.5.2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协助委托人完成设计概算报批。
2.5.3招投标阶段,负责编制或审查工程预算书(或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协助委托人做好设备、材料的选型,品牌推荐及市场询价等工作,确定合理的工程预算书(或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确保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控制在行业操作规范内。
2.5.4施工阶段,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按管理流程执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严格把关,协助处理相关索赔事宜等。
2.5.5结算阶段,及时组织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确定结算原则,对上报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初审,并配合审计单位的结算审计工作等。
2.5.6决算阶段,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统计整个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协助委托人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并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2.6招标采购管理
2.6.1根据招标采购策划方案以及项目总控计划,经委托人确认后,组织开展相关招标采购工作。
2.6.2组织对各类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市场调研、考察等工作,为各招标工作开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2.6.3负责招标文件等各类文件编制或审查工作、主管部门各项流程办理等工作。组织相关会议讨论招标文件主要条款,落实招标文件的修改、呈批等工作,协助委托人完成定稿。
2.6.4协助进行各项招标采购工作前期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手续。
2.6.5协助委托人完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并协助进行招标答疑或补遗。
2.6.6协助委托人做好开评标工作。
2.6.7协助委托人完成中标通知书发放及相应备案工作。
2.6.8负责接收和保管的招标过程中各类文件和资料。
2.7合同管理
2.7.1合同策划。根据招标采购方案中标包划分情况,确定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架构。招标工作开展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全面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2.7.2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结合投标文件内容,组织起早合同文件初稿,督促、落实合同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协助委托人完成合同的洽商、签订、备案等工作。
2.7.3合同履约管理。定期对项目上各类合同乙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针对履约不到位的情况,协助委托人做好违约责任认定及处罚工作。协助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合同支付的管理工作。
2.7.4合同风险管理。按照工作流程,严格做好合同变更管理的工作,降低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针对合同乙方违约行为,协助委托人做好索赔工作;同时做好被索赔的预防工作。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及时查明原因,协助委托人解决。
2.7.5妥善保存所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及有关资料移交给委托人。
2.8施工阶段工程管理(含施工监理)
2.8.1协助委托人办理征地拆迁政策处理遗留问题,平整场地,落实场地建设准备工作。
2.8.2负责协调完成项目场地测绘、场地移交等工作。
2.8.3负责各参建单位进场施工的统筹协调工作。
2.8.4协助或代表委托人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施工过程中主持或参与各项工程管理会议。
2.8.5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建设需同步实施的其他各项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2.8.6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2.9信息综合管理
2.9.1负责整个项目咨询服务范围内各类文件、资料的拟稿、往来、报送、呈批、整理、收集、汇总、归档等工作。
2.9.2负责对委托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2.9.3负责整个项目部的内部管理,包括形象建设、制度建设、考核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2.10验收移交项目后评价
2.10.1组织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
2.10.2组织竣工收尾整改工作。
2.10.3完成竣工资料验收及档案。
2.10.4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10.5组织编制项目使用手册,并组织使用手册的培训。
2.10.6组织项目回访保修。
2.10.7完成项目后评估工作。
2.11运行维护管理
2.11.1日常巡查、巡检项目(设备)运行情况。
2.11.2组织、督查责任方在责任期开展项目(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2.11.3完成运行维护预验收及运维记录资料档案归档。
2.11.4审核确认运维费用等事项。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3.2委托人应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3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3.4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3.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人。
3.6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人下达。
3.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3.8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
3.9专用条款可以补充约定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4.咨询人义务
4.1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2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具体的形式、时间等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明确。
4.3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4.4咨询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咨询人不得在实施管理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4.5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4.6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4.7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4.8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4.9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10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11咨询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对委托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纠纷,进行协商、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12专用条款可以补充约定咨询人的其他义务。
5.委托人权利
5.1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文件、合同的权利,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文件、参建合同等,拥有最终审定权。
5.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3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4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5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6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5.7专用条款可以补充约定委托人的其他权利。
6.咨询人权利
6.1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6.1.1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6.1.2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文件、参建合同。
6.1.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6.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6.1.5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报告。
6.1.6主持参建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1.7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6.1.8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1.9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6.1.10征得委托人同意, 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全过程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6.1.11专用条款可以补充约定咨询人的其他权利。
6.2咨询人有权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7.委托人责任
7.1委托人应当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委托人有权就全过程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7.3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进行协商解决。
8.咨询人责任
8.1咨询人应当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全过程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8.2除因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外,确因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如确因咨询人责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时,赔偿金额不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酬总额和保险及追加的保险额的总和。
8.3咨询人对因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投资等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咨询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8.4因不可抗力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咨询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8.5咨询人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转委托合同。即使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把某些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来完成,咨询人仍是第一责任人。
9.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9.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咨询人的原因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可要求增加附加工作报酬。
9.3合同生效后,如果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咨询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经协商,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如暂停执行全部业务六个月后仍不具备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条件,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暂停全部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后又进行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因此发生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9.4当咨询人不履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9.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9.6当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包括附加工作酬金及奖励(如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0.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
10.1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包括正常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其他金额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10.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应当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4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所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10.5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咨询人协商。
11.其他
11.1咨询人因本项目所需而外出考察自身产生的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应由咨询人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或合同总价内。
11.2咨询人及其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1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1.4咨询人可对8.1条、8.2条、8.3条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应由咨询人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或合同总价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3.5 委托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或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3.6委托人对咨询人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时间、形式及内容等要求为:
(【适用指南】如可填写:7天内,书面形式、内容要求.......等)。
3.7委托人对咨询人的授权范围:
(【适用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如:在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前期策划与决策咨询,项目实施阶段咨询“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参建各方关于现场工作关系的协调),以及项目保修及运维阶段咨询服务中,代表委托人行使管理职能(不含最终决定权与工程款项付款职能) 。
3.9委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4.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及时间等内容有关约定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
。
(【适用指南】如可填写: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中的一种,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
4.2.2 提交时间:
(【适用指南】如可填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生效后 (14)天内) 。
4.2.3全过程工程咨询履约担保的退还约定:
(【适用指南】约定退还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内容) 。
4.2.4
(【适用指南】可自行补充履约担保的其他有关约定) 。
4.3咨询人代表
4.3.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2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3造价咨询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4招标代理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5设计服务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6其他专业咨询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执业资格: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4.3.7咨询人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报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形式、内容等要求为:
(【适用指南】如:每周一、书面报告、各管控范围内容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等,对委托人的其他问题答复时间、内容等) 。
4.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控制目标
4.4.1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控制目标:
(【适用指南】如填写:对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过程变更等管理管控的具体要求目标) 。
4.4.2专项咨询服务工作具体控制目标:
(【适用指南】如填写: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管控具体要求目标) 。
4.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项目班子人员控制目标:
(【适用指南】如填写: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要求,其他专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
4.4.4其他控制目标:
。
4.12咨询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5.7委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享有的其他权利:
。
6.1.11咨询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享有的其他权利:
。
7.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
。
(【适用指南】根据通用条款内容另行补充明确,如填写咨询服务费未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 。
8.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
(【适用指南】根据通用条款内容另行补充明确。如填写各项控制目标未达到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违约责任等) 。
9.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适用指南】根据通用条款内容,明确约定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形) 。
10.1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与支付的条件和方式:
□附加工作报酬:
□工作奖励:
□投资节余分成:
10.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支付的分类、方式和时间
10.2.1按项目管理费与各专项咨询服务费分专业支付方式
10.2.1.1项目管理费、运维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适用指南】如:按项目形象进度或时段约定支付的比率与金额等) 。
10.2.1.2专项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适用指南】如: 按专项咨询服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情况约定支付的比率和金额等) 。
10.2.2约定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
(【适用指南】如:不考虑分专业的,按整体费用打包,统一考虑项目形象进度或其他内容的支付方式比率和金额等,建议首次支付比例(≧10%),支付时间:首个施工合同签订完成后(7)天内) 。
10.2.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计算调整约定:
(【适用指南】根据通用条款内容另行明确约定其他可调整的因素、范围、计算方式等内容) 。
11.1 咨询人员因本项目所需而外出考察,自身产生的费用约定:
(【适用指南】针对通用条款,另行补充明确) 。
11.3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第三方或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指南】必须选择1或2。如选择2,应完整填写所管辖的人民法院)。
11.4责任保险并追加保险额;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的有关约定:
。
11.5其他补充条款:
(【适用指南】填写: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其他补充条款内容) 。
附录A
咨询人派遣的咨询机构项目班子工作人员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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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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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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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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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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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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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表格可按需要扩展。
附录B
咨询机构配备的房屋、设备、工具一览表
B-1咨询机构配备的房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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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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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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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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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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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验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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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样品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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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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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咨询机构配备的设备、工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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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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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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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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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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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测和试验的规范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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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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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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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表格可按需要扩展
附件一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人(以下简称咨询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咨询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程咨询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工程咨询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工程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咨询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工程咨询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咨询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其他参加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其他参建单位报销任何由咨询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咨询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其他参建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参建单位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其他参建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九)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参建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其他参建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咨询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咨询人或咨询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全过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廉政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工程咨询人
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人(以下简称“咨询人”)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咨询人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程咨询人及时处理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咨询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咨询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2.咨询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生产人员的安全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实施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实施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咨询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咨询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咨询人应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8、咨询人应对所派出的本项目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负全责,并为各成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工程咨询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本合同作为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全过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工程咨询人
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