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740号西溪华泰创业园7号楼五层
电话:(0571)88366550 88366551 88366516
传真:(0571)87216100
邮箱:zjzd999@126.com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同时表述三种意见: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以供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断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鉴定时间,也起到了鉴定机构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同时,也留给法院或仲裁委充分的依法裁判权,避免鉴定过程中的“以鉴代审”情况出现,正确地区分鉴定权和审判权。
以下内容源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5.11 鉴定意见
5.11.1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11.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笔者注:确定性意见一般在审判阶段会直接采纳)
5.11.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笔者注:推断性意见为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工程量、单价需要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得出推断性意见,该意见法院经过庭审后一般也会采纳;如果推断性意见明显错误的,也会被法庭否定)
5.11.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笔者注:双方人提供有多份证据且相互矛盾时,可以分别不同的证据作出不同结论,由法院在庭审中辩明情况后,按庭审确定的事实,由法庭选择采纳哪个意见)
5.11.5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1.6 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笔者注:妥协性意见是协商环节的双方妥协,不一定是法律事实,因此,妥协性意见不能在协商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作为确定性意见)
上一篇:已经没有了
下一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世今生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