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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造价鉴定的前生今世]
一、在1982年-1999年,工程造价的鉴定基本由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各级定额站来承担。
二、1999年国务院开始对经济类鉴证中介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各级工程定额站于2002年前后,逐步退出了工程造价鉴定领域。
三、2000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试行版)中,将司法鉴定分为五类,继四大类之外又增加了其他类,其他类内容中包含了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也再次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范围,包含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
四、2005年3月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中明确:1、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章。
五、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68号回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鉴定人员的管理以及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六、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个地方停止开展除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工作。这个文件解决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重复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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