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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协审单位、审计中心各科室:
自2017年8月15日起,中心委托项目,计划初审天数分为初审报告(第一稿)、初审报告(第二稿)两个目标;第三方检测提交复核意见分复核意见(第一稿)、复核意见(最终稿)两个目标。具体注意事项详见下文,请遵照执行。
一、委托审计项目协审
1、中心委托审计项目应在中心委托要求期限内提交初审报告(第一稿)给中心审核负责人,并需在审计系统中上传至初审延期记录附件中待中心审批,未能提交的或未能通过审批的按延期考核。
初审报告(第一稿)是根据已有的工程送审资料得出的审计结果,如果有不确定的因素先按审计价值从低原则考虑,注明所缺资料或者需补充的资料,列明差异金额,书面告知建设甲乙双方并注明十日内回复。
2、审计过程中认为资料欠缺的应即时发资料催交函,遇到不明确情况,需及时主动同中心审核负责人联系,有必要的经中心审核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发审计业务联系函(审计查询单)或审计取证单,并上传至审计系统初审延期记录附件中。
3、审计业务联系函(审计查询单)或审计取证单一般情况下应注明在十日内回复,到时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未回复的或回复不完整的,继续发第二次、第三次。经连续催促三次未能在注明时间内回复的或回复不完整不完善的(同一份审计业务联系函(或审计查询单)或审计取证单总时间按35日内控制),应联系中心审核负责人讨论是否调整审计方案或将项目暂停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好审计台账。审计系统中上传的初审延期记录附件的时间记录,台账资料将作为初审报告(第一稿)至初审报告(第二稿)之间的时间延期考核依据之一。
5、在初审报告通过中心审核人员的验收后,在审计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步骤,未完成网上操作步骤的也按延期考核。
二、委托第三方检测
1、在中心委托要求期限内向中心审核负责人提交复核意见,同时在系统上确认完成至100%并保存到下一步至第三方检测报告。
在中心委托要求期限内向中心审核负责人提交复核意见(第一稿),一般情况复核意见(最终稿)应在复核意见(第一稿)完成后七日内完成。
2、如需要发资料催交函或业务联系函(一般情况要注明十日内回复),起草后与中心审核负责人联系,经中心审核负责人审核后发出并上传至系统中第三方延期记录-附件。
三、中心自行复核
1、在进度填报页面,填写预计完成时间、进度,在进度至100%,并保存到下一步至三级复核。
2、如需要发资料催交函或业务联系函(一般情况要注明十日内回复),起草并上传至系统中自行复核延期记录-附件。
四、2017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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