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建站定〔2016〕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中有关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调整为0。
二、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调整为11%;
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36%、城(镇)3.30%、其他3.18%。
三、浙建站定〔2016〕35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2月1日